查看: 3814|回复: 1

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作为?还是美尔康有保护伞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3-10-22 23: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邳州美尔康餐具清洗有限公司因为种种不合格问题被责令停业,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监督管理局都了解这个情况,但是美尔康餐具依然堂而皇之的进入各饭店,相关职能部门明知其违法行为却视而不见,这其中有什么利益关系就不言而喻了,咱就说这样来历不明的餐具消费者用着能放心吗?饮食安全能得到保障吗?如果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这个责任?麻烦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监督管理局给我们消费者一个明确答复,谢谢!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1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推荐
发表于 2023-10-23 06:5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运河街道领导,管好你手下拆迁办和他们的职业打手,防止再发生,邳州市是全国文明城市2009年,江苏女子遭暴力拆迁,与拆迁人员起冲突后,持刀致1死6伤
2023-07-17 14:32:09

网易号: 安保大叔驿站
拆迁不一定能致富,还有可能惹祸上身。自古以来,城市发展免不了拆迁造房,可有利益的同事也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在我国拆迁引发的悲剧数不胜数,2009年江苏就曾发生过一桩暴力拆迁引发的血案。


江苏一女子惨遭暴力拆迁,被拆迁队堵在家门口无法出门。女子弟弟担心其安危,与门口的拆迁队发生争执。护弟心切的女子以为弟弟被打,举着菜刀冲出门, 砍杀7名强拆人员,并致1死6伤。

2009年5月30日,江苏宿迁市警方接到报案,宿豫区锦绣江南二期发生了一桩凶杀案。民警赶赴现场后将手持菜刀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玲带回派出所,并交由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某玲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为,王某玲故意杀人罪成立,二审时推翻了王某玲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王某玲致1死6伤,最后仅获刑5年?

其实这件事,还要从当地的拆迁计划开始说起。王某玲和61岁的母亲住在锦绣二期的小区中,按照规定,锦绣二期被纳入了拆迁计划中。可拆迁公司不愿意给予王某玲足够的赔偿,双方因为拆迁款的问题发生了纠纷。


为了达到拆迁的目的,拆迁公司负责人袁某春多次带人对王某玲家进行强拆,破坏门窗玻璃,在家门口燃烧木柴,在门锁眼里堵胶水,严重影响了王某玲一家的正常生活。为此双方的矛盾越来越大,王某玲宁愿从窗户爬进爬出也不愿意接受拆迁。

直到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春再次带着9名强拆人员找上门,堵在王某玲家门口强行要求王某玲与其商谈拆迁事宜。可当时王某玲家只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王某玲坚决不愿意开门。

恼羞成怒的袁某春便带人在王某玲家门口辱骂砸门,并砸坏了防盗门上的猫眼。王某玲在房内听到动静,内心惊慌不已,连忙给两个弟弟打电话。王家兄弟接到姐姐的电话后,火速赶赴现场,并与袁某春等人发生争执。

在房间内的王某玲只听到了双方叫骂的声音,又不能通过猫眼观察到屋外的情况,担心弟弟吃亏的她内心非常着急。直到屋外双方矛盾越发激烈,甚至出现了打斗声时,王某玲再也坐不住了,她冲进厨房拿起一把菜刀,推开门朝着袁某春等人猛砍。

袁某春正在和王家兄弟交涉,没有想到王某玲竟然开门,更没有料到王某玲的手中还有一把菜刀。就这样,袁某春被王某玲连砍数刀后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其他强拆人员,也或多或少受了伤。

王家兄弟见死了人,立刻报警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警方赶到后,把王某玲带回派出所调查。王某玲对自己杀害袁某春的事供认不讳,不过她表示自己不是故意杀人,只是担心弟弟和对方打起来会吃亏,一时冲动这才酿成大错。

话虽如此,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时还是认为王某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死者袁某春本身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为了拆迁不惜对王某玲一家进行威胁恐吓,危害到了王某玲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玲持刀杀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

所以宿迁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也属于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法对王某玲从轻处罚,事实上法院也的确从轻处罚了王某玲仅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

可对于这一结果,无论是王某玲还是袁某春的家属都不满意,原告和被告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在二审时,江苏省高院推翻了一审的判决,高院认为,王某玲杀害袁某春时,并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意识,只是为了保护弟弟不受伤害。

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既然王某玲没有伤害袁某春性命的故意性,自然也就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江苏省高院认为,王某玲不属于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同时依旧属于防卫过当,应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终江苏省高院下达二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玲有期徒刑5年,同时责令王某玲赔偿死者袁某春及其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补偿总计27万元。

至此这桩暴力强拆杀人案终于告一段落,最后的结局也能让许多人信服。回顾以往的拆迁刑事案件,不难发现,因拆迁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和故意杀人案不胜枚举,这其中主要原因是拆迁队暴力拆迁,引发双方矛盾导致的。

如果拆迁队和拆迁公司,真的能够做到公平公正,相信没有哪个住户不愿意拆迁。当然笔者在这里也要劝诫那些被暴力拆迁的户主,在收到非法侵害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能因一时冲动酿下大错,否则最后只会害人害己。


特别声明:本文为网易自媒体平台“网易号”作者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观点。网易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