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薛律师代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故事还得从十三年前说起。谭女和陈男因感情不合,经过法院调解离婚,由谭女抚养2岁儿子。双方协议由男方一次性支付儿子从离婚之日起至独立生活时的抚养费20万元。直到去年下半年,由于谭女患病,经济状况恶化,加上谭女从事的是餐饮服务行业,多年疫情影响,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问题。无奈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对方一次性给付了抚养费,还能再次主张吗?是可以的。《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同意继续按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 那么有些朋友会想着,一次性支付还是有风险,按月支付比较安全。那么就又没有理解法条的意思。即便是按月支付抚养费,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抚养的一方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谭女碍于法院已经调解在先,一人带着孩子生活十多年,疫情最困难的3年也没有提出追加,直到半年前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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