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解忧,唯有杜康”,酒消了李白的“愁”,解了曹操的“忧”,却无法化解陕豫“杜康”商标之争。
这场持续30余年的“杜康”商标之争,在最高法的最终裁定下,你发难、我迎战的“斗争”仍然没有握手言和的迹象。
陕西白水杜康是“白水杜康”商标的拥有者,河南洛阳杜康是“杜康”商标的拥有者,两地白酒企业各有自己的市场品牌,商业竞争也无可厚非,为何却陷入30年来不可调和的斗争旋涡? 两地“杜康”再次对簿公堂
5月9日上午,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起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水杜康)、乐天超市天津北辰店商标侵权一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择日宣判。
此前的2018年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认定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不构成侵权。洛阳杜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其实,白水杜康与洛阳杜康在国内的诉讼纠纷不只这一起。双方针对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等问题进行了密集的诉讼,审理法院也遍及北京、上海、河南、陕西、天津等地。
突出“杜康”弱化“白水”的方式成争议焦点
在发展过程中,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整合成洛阳杜康。2012年伊川杜康申请的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而白水杜康在2013年申请的12634998号“白水杜康”(“白水”二字在左、竖向排列,字体较小,“杜康”二字在右、横向排列,字体较大)商标因与伊川杜康在先注册的“杜康”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
据悉,白水杜康在后来的实际生产过程中,把“白水”与“杜康”拆分,去掉圆环,将“白水”标注的非常小,将“杜康”字样突出出来。 (2017)陕0113民初10320号判决书中,白水杜康答辩称,白水杜康横排使用“杜康”二字,有在先使用权利,不存在侵权。任何一家无权独享“杜康”二字,小白水大杜康是其注册的应然状态,不应当使用现有的商标法通过诉讼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专家认为,白水杜康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杜康”弱化“白水”的行为系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陕西杜康曾被判赔洛阳杜康1500万元
河南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民终857号显示,1993年,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面临续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协调,伊川县杜康酒厂和(陕西)白水县杜康酒厂未能就商标继续许可使用达成一致意见。
至此,双方的许可使用关系终止,陕西杜康公司不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综上所述,陕西杜康公司不是杜康商标的共有人,在《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到期后,其也不享有对第152368号杜康牌商标的使用权。
但陕西杜康公司在使用“白水杜康”标识时,并没有将“白水杜康”四个字作为一个整体使用,“杜康”两字和“白水”两字被拆分使用、左右排列,“杜康”两个字被突出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将被控侵权商品与“杜康”酒混淆与误认。
关于“杜康”是否是酒的通用名称的问题,河南省高院认为,自伊川县杜康酒厂将“杜康”注册为商标并持续使用后,“杜康”已经成为一个白酒品牌,完全具备商标所应具备的识别和区分酒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没有弱化为酒的通用名称。
最终,河南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杜康公司须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国灿百货商行赔偿洛阳杜康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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