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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一号文件——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审议土壤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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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2 18: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何保障农村水环境以及农用地的土壤安全,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绕不过去的关键一环。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多项新举措,扎实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较大,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强调要加强化肥农药环保管理,明确提出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以及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明确在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还明确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酝酿已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单行法的立法工作上获得重大突破。2017年6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历经半年打磨,同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农用地风险监管控和修复上作出了很多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这一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要限期关闭拆除。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农用地地块管控中,六类情形应重点监测: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周边的;国务院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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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2-13 00: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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