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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报知名男编辑被曝多次性骚扰投稿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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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2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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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暴力拆迁
    2009.10.12日,约20名拆迁工作人员强行入室后将谭运举殴打住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吴立才、魏可中等多人带黑恶人员以做工作为名,进行恐吓、威胁。医院毁坏轿车(已报警)、入室盗窃(已报警)、盗走轿车(已报警),该车已被陈楼派出所施救、辱骂家人(是否报警现在已记不清,但张楼办事处做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女官员知道此事)。
    2009.11.14晚9:30分左右,以吴立才、魏可中等5人到医院强行架走,搜身、辱骂、殴打、关在黑屋,伪造协议。特别是强迫签订不准告他们的协议。报案人、家人报警后,运河派出所出警。11月15日(该日期是徐州市市长答复中显示的日期,在行政诉讼邳州市人民政府等机关中也已证实)将我们房屋强行拆除。
    经运河派出所侦查后,2010.3.12出具邳公移(2010)001号《邳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移交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初查认为邳州市运河镇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吴立才等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2011.5.17日,2011.6.7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报案人、邳州市政法委出具答复:“关于信访人谭运举、王素梅反应自己位于运河镇的房屋被他人损毁过程中、其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健康权利被他人侵害一事,邳州市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本院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市委政法委会议决定应退回公安局,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房屋被损毁的事实和谭运举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被他人侵害的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徐州市检察院也给与答复。
    报案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查处,出具伤残鉴定证明,经两次委派律师阅卷得知,没有立案。绑架及相关人员笔录是2011.4月份做的。和出具的邳公移(2010)001号《邳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在时间顺序上即不合理,更不合法,自相矛盾。故2009.11.14报警,2011.4份做笔录,已是违规、违法。
    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吴立才、魏可中等参与人员在绑架谭运举的行动中实施了绑架、搜身、辱骂、抢劫、盗窃、殴打、非法拘禁、强迫签订协议的行为和相关机关、单位弄虚作假,私造公章等行为,以合法的形式,侵占、剥夺报案(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在证据中,有运河镇及行政机关领导参与,特向邳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吴立才、魏可中等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特此再报案,请邳州市公安局给立案查处。附相关证据
    此致
    邳州市公安局
    报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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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8: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倒序浏览 |[url=]阅读模式[/url]


  
近日,一则《连云港某报知名男编辑多次性骚扰投稿女孩,竟还扬言称……》的消息在微信里热传。消息里一位年轻女孩爆料称:连云港某报一男性编辑赵某,多次以发稿为由对其进行性骚扰,并且言语挑逗颇为露骨。女孩拒绝其后,赵某竟然还威胁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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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2 08:53 上传




据当事人黄女士介绍,自己是云南昆明人,今年23岁,刚刚大学毕业,今年春节期间,她来到连云港市旅游,看望一位朋友。由于黄女士平时会写一些现代诗发表在朋友圈里,朋友看到后建议可以去发表一下。
在朋友家过完春节后,黄女士把诗集发给了编辑赵某,却没想到,对方竟是一个老色狼!
下附赵某与黄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赵某言词之间颇为露骨,让黄女士愤怒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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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黄女士说,在2月8号发布了第一首诗后,赵某提出了想和黄女士一起吃饭的要求。
在几番拒绝后,黄女士最终答应。2月13号,两个人一同去了一家西餐厅吃饭。
黄女士说:“吃饭时,不管是聊天还是语言上,他都是宝贝啊怎么怎么的叫。他是有过一些行为,但是都被我躲过了,毕竟是在大庭广众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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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22 08:53 上传




连云港某报知名编辑赵某
目前,黄女士已返回昆明老家。当昨天事情在网络上被曝光后,赵某又发了一条短信给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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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凌晨,赵某任职的某报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通告:关于晚报某编辑的不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在网络上流传。对于此事,晚报广大员工倍感震惊,深深理解各位粉丝的愤慨之情。昨日下午得知此事后,晚报立即暂停了这位编辑的工作,并报集团进行调查处理。我们联系对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晚报分管领导致电向其道歉。请相信,我们一定会依规依法严肃处理此事!再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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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2 10:2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二、暴力拆迁
2009.10.12日,约20名拆迁工作人员强行入室后将谭运举殴打住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吴立才、魏可中等多人带黑恶人员以做工作为名,进行恐吓、威胁。医院毁坏轿车(已报警)、入室盗窃(已报警)、盗走轿车(已报警),该车已被陈楼派出所施救、辱骂家人(是否报警现在已记不清,但张楼办事处做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女官员知道此事)。
2009.11.14晚9:30分左右,以吴立才、魏可中等5人到医院强行架走,搜身、辱骂、殴打、关在黑屋,伪造协议。特别是强迫签订不准告他们的协议。报案人、家人报警后,运河派出所出警。11月15日(该日期是徐州市市长答复中显示的日期,在行政诉讼邳州市人民政府等机关中也已证实)将我们房屋强行拆除。
经运河派出所侦查后,2010.3.12出具邳公移(2010)001号《邳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移交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初查认为邳州市运河镇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吴立才等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2011.5.17日,2011.6.7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报案人、邳州市政法委出具答复:“关于信访人谭运举、王素梅反应自己位于运河镇的房屋被他人损毁过程中、其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健康权利被他人侵害一事,邳州市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本院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市委政法委会议决定应退回公安局,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房屋被损毁的事实和谭运举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被他人侵害的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徐州市检察院也给与答复。
报案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查处,出具伤残鉴定证明,经两次委派律师阅卷得知,没有立案。绑架及相关人员笔录是2011.4月份做的。和出具的邳公移(2010)001号《邳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在时间顺序上即不合理,更不合法,自相矛盾。故2009.11.14报警,2011.4份做笔录,已是违规、违法。
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吴立才、魏可中等参与人员在绑架谭运举的行动中实施了绑架、搜身、辱骂、抢劫、盗窃、殴打、非法拘禁、强迫签订协议的行为和相关机关、单位弄虚作假,私造公章等行为,以合法的形式,侵占、剥夺报案(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在证据中,有运河镇及行政机关领导参与,特向邳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吴立才、魏可中等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特此再报案,请邳州市公安局给立案查处。附相关证据
此致
邳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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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13:07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你们这群家伙真是够了,那货自己都不要脸了,你们还给打马赛克,国家这法律是怎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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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7-2-22 14:14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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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14: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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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6 16:3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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