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68|回复: 4

邳州市农商行占城农商行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25-1-2 22:2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看来邳州市农商行占城农商行又来一位、、、、、、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1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5-1-2 22:26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原来农村信用社 感觉不陪(信用)二字,才改为农村商业银行: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2025-1-3 09:3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楼主想说什么?欲言又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4
 楼主| 发表于 2025-1-6 21:2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邳州市农村商业银行领导:
    我是邳州市占城镇村民贾广荣,2015年1月2日16点40分占城银行私自从我社保卡提取2633元,1月3号我到占城银行询问情况,徐主任说我2013年3月19号给陈令平担保过四万元贷款。
    再说陈令平2013年3月19号占城商业银行贷款4万元,2017年9月27号邳州是农村商业银行领导就此笔贷款来占城核实给我没有关系,我没有担保,(再说了陈令平也从来没找我担保过贷款,我也没给陈令平签过担保贷款的事项,这里有什么猫腻只有你们银行领导和信贷人员知道)。这笔贷款于2017年9月已经解决给我没有任何关系,并且解封冻结我当年的存款。
    2013年陈XX贷款 于2017年县行已经来领导解决,时至八年之久,于2025年1月2日16点40分占城银行私自从我社保卡提取2633元,请问:占城农村商业银行依据哪条法律规定私自提取我社保卡养老金?你们这是强盗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你们农村商业银行有监守自盗的嫌疑,你们没有法院的强制执行文件,你们根据什么法律文件规定强行私自提取我在你们农村商业银行社保卡里的养老金?
     根据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违反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8条规定,对这起埙害储户利益的负责人,依法给与处理,并且归还提取我的养老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2025-1-6 21: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不小心点错 要求删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帐,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書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二)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三)在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或者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的;
(四)向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五)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货款或者发放担保货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货款的条件的;
(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
(七)拒绝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监督的;
(八)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二)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货款比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三)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分立、合并的;
(五)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货款的;
(六)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末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的。
第七十八条 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通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宄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締。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依法追完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货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有前款行为,发放货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
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货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货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货款或者提供担保末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公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mmexport1591707820025.jpg (232.67 KB, 下载次数: 2)

mmexport1591707820025.jpg

mmexport1591707811584.jpg (222.3 KB, 下载次数: 0)

mmexport1591707811584.jpg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