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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理由5次立案谁在挑战汝州法院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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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1 16: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大理州大理
    近期汝州医缘堂医院向媒体来信反映汝州市人 民法 院(下称汝州法 院)为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创造诉 讼便利,恶意打击投资商,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医院正常经营,挑战法 律权威,汝州法 院到底在为谁保驾护航?
    记者调 查后发现以下问题:
    1同一诉 讼请求重复立案,审 查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人。
    2使用首案诉状复印件多次立案说明立案环节为原告创造便利。
    3企业缓交诉 讼费、案 件受理费有悖《诉 讼费用交纳办法》公 司因经济纠纷而起诉不得缓交诉 讼费、案 件受理费之规定。按照1200多万的诉 讼标的,还支持应该通 过决算确定的具体工程造价进行人为评估,为没有任何证据和凭据的非正当当事人的原告创造诉 讼条件和依据。
    4原告撤诉汝州法 院不依法解除被告冻结账户资金近一年。
    5记者采访汝州法 院亓建文副院长至今未回 复调 查结果。
    被告汝州医缘堂医院反映事 件概况如下:
    2018年2月13日春节前夕,工程承包商梁满意等授意劳务负责人刘东方以讨要工程款闹 事,获得几十万资金后离开;春节后拒不履行开工义务,和工程决算的义务;2018年4月 经国 家检测机 构检测,其所干的工程整体商砼强度不合格,梁满意和挂靠公 司河南辰弘建筑公 司拒不履行基础设计方案和不合格工程善后处理协商和义务;2018年9月13日原告河南辰弘建筑有限公 司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将汝州医缘堂医院诉至汝州法 院。
    值得关注的是原告企业在未缴纳诉 讼费用的前提下正式立案了。2018年11月28日汝州法 院(2018)豫0482民初10953号裁定以原告未缴纳诉 讼费为由按撤诉处理。
    2019年1月31日汝州法 院(2019年)豫0482财保642民事裁定应原告申请法 院对被告银 行账户和资金资金予以冻结,但在30日内,原告未提起诉 讼,依法法 院应当及时予以解封;但是2019年2月28日在汝州医缘堂医院提交“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后,至今日医缘堂医院的账户仍未被解封。
   
   
   
   
    2019年3月18日原告再起诉,就是这次起诉让被告感受到了汝州法 院天平的倾斜度,原告的诉状采用的是首次起诉时用的诉状复印件,连日期都懒得改,正式立案诉 讼费用依然是未交。结果可想而知这次诉 讼又流 产了。
    2019年3月26日汝州法 院院(2019)豫0482民初2526号裁定同第一份一样原告未交费按撤诉处理。既然撤诉冻结的账户总该解除了吧,但是现实截然相反,法 官的回应是解冻再封太麻烦,开不开庭不好说。看来法 官是“未卜先知”原告还要立案。
    2019年5月20日汝州法 院(2019年)豫0482财保1653民事裁定应原告申请法 院对被告银 行账户及资金进行了第二冻结。
    2019年4月24日原告第三次起诉,这第三次的起诉状真是刷新了人类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是首诉诉状复印件,而且刻意把原告公 司印章下的日期划掉,并在印章下方手写上新日期。这让被告感觉法 院就是原告河南辰弘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开的,是法 院作为原告在告医缘堂医院的。
    2019年5月30日结果无外还是按七日内原告未交诉 讼费而撤案,但继续冻结账户。(2019)豫0482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自行撤诉合法因此准许撤案。被告向法 院要求解封账户遭拒,被告本打算反诉,结果汝州法 院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有了对比欲哭无泪。
    2019年5月30日第四次立案,同一事有争议又立上案了。2019年7月29日(2019)豫0482民初4637号民事裁定书理由和结果与第一第二次裁定如出一辙,七日内未交费按撤诉处理。俗话说事不过三,这第四次同案同诉求还能在汝州法 院立案,不禁而问——汝州法 院立案不要审 查吗?这就是赤 裸裸的打击呀!被告账户资金继续冻结着。
    2019年9月16日被告接到传票,第五次又立上案了。被告接传票后已经没有了表情,询问法 官“这次能开成庭吗?”。法 官回答“不一定,不知道”。
    10月17日被告到汝州法 院应诉,被法 院告知因为原告申请评估推迟了,至今没有任何音信。被告问建筑工程不是文物,为什么评估?评估为什么不告知我们?推迟为何不通知我们?法 官回答你来了当面通知,想要书面通知就给你。被告账户依然是冻结状态。
    此时的被告已经恼 羞 成 怒,找到法 官理论,不想法 官竟然一脸无辜,要求被告理解。被告也弄不清楚该理解法 官什么?法 官有苦衷吗?被告账户被查封近9个月,因诉 讼工程被耽搁一年多又有谁理解?豆 腐 渣工程谁又关心过?
    事情发展到这里还不能划上句号,当记者就此事采访汝州市人 民法 院亓建文副院长等人,被政 治部宣 传负责人以“法 律有规定”和“了解一下再说”等言辞回避。截止目前汝州法 院仍未回 复,也未见第五次诉 讼开庭时间通知,和诉 讼裁定文书。
    了解了这样一桩事 件令记者深思,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营商环境至关重要,那么营商环境优劣靠的不仅是硬环境,更多是软环境,而司法保 障则是最后一道防线。众所周知汝州市财政状况可以用困难来形容,那就更需要个人和社 会各 界共同努力把营商环境创造好,像汝州法 院这样玩 弄法 律和权 术的干 部想过这对汝州营商环境的危害有多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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