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注册成功的商标也会侵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也是会被判侵权的。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8例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据悉,一起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的案件也位列其中。
知名品牌“碧潭飘雪”遭侵权 早在1999年,“碧潭飘雪”就已在茶及茶叶代用品类别被注册为商标,随着不断的发展与推广,碧潭飘雪已成为四川知名的花茶品牌。后经授权,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对“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在上述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中,就包括茶叶等类别。 正是这枚商标引发一场以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的案件。
该案还涉及了成都天源居名茶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新飘碧”及“雪潭”的商标权人,四川省蒙顶山大众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经其许可,取得了“新飘碧”“雪潭”的商标使用权。照理来说,竹叶青公司与大众茶叶公司被核准使用的商标并不相同,本不该产生争议纠纷,但为何两者却对簿公堂呢?原因就出在大众茶叶公司使用商标的形式上。
原来,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以上下组合的形式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经组合形成的“新碧潭飘雪”标识,与竹叶青公司使用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竹叶青公司认为,大众茶业公司对“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大众茶业公司上述行为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竹叶青公司使用的“新碧潭飘雪”商标
大众茶业公司“新飘碧”“雪潭”的组合商标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成都中院最终依法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146元,大众茶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依法认定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公开道歉,体现了严厉制裁涉“三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有利于为农业企业品牌培育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同时,该案也明确了将不同商标组合使用从而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引导民事主体依法规范使用已注册的商标。
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形象、信誉、声誉,所以一旦遇到侵权行为,定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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