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鼎盛时期,搜狐集团拥有搜狐门户(曾经最大的媒体之一),搜狗输入法(曾经的三级火箭,输入法-浏览器-搜索),搜狐畅游,搜狐视频,搜狐焦点,搜狐汽车,搜狐新闻客户端,搜狐微博社区等产品。当时几乎影响着中国网民的方方面面。
搜狐正值上升时期,为何会节节退落,张朝阳干嘛去了?
张朝阳因沉迷娱乐圈,管理松散逐渐堕落。如今,张朝阳重新出关,再造搜狐。
然而,逆风翻盘何其容易?商标问题上,还是遇到了标烦恼!
搜索“搜狐”相关商标,早在1998年公司成立之初,提出申请注册“搜狐”相关商标,涉及相关的有第9类,35类,16类,42类。尽管如此,还是没有做好全类商标保护。
2005年7月,张某申请“搜狐 SOU. HU@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2008年04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糖果、鱼皮花生、虾味条、大米花、饼干、酱油、方便面、米粉、挂面、调味品”等商品上。 搜狐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第1445852号“搜狐 SOHU. COM"商标近似为由,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6330号裁定,裁定维持诉争商标的注册。 搜狐公司再次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款第(八)顶、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搜狐公司还要求认定引证商标第1430759号、第1444308号、第11258863号“搜狐SOHU.COM"商标(统称其余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商评委做出第4785317号裁定,基于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第1445852号“搜狐 SOHU. COM"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评委未对其余引证商标是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未予以评述。 张某不服该无效宣告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行政诉讼,搜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8年6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诉争商标由“搜狐”汉字,“SoU,HU”拼业和“@”符号构成,汉字、字母构成、位置,尤其是中间横线设计,使得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较高近似性;此外,“搜狐”汉字组合具有较高显著性,经过搜狐公司长期使用已经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且“@”是互联网信息领域常用的符号,与“搜狐”汉字和“SoU,HU"拼音联合使用更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搜狐网站相联系。这种情况下,诉争商标使用在“果汁”等商品上,相关公众还是容易将其与搜狐公司相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诉争商标无效。
此案搜狐公司最终胜利,但是也消耗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由此看出,商标全类注册的重要性,全面保护商标,以防止因商标被抢注引发不必要的商标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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