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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墩镇镇政府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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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9 18:3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敢问赵墩镇镇政府 西牌坊村东固子南边那条主路为什么不修?你们领导也看看还能过去人吧????4米宽的主路!敢问还有哪个村有这么窄的路!!!联通好几个村庄的主路就四米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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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22: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安阳法院奇葩判决中的《万能证据》?
               作者:  周兆思,(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职业:《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410522197504022216x 。电话:13525831663
一、根据《民事裁定书》(2016)豫05民申266号裁定书第二页第二段。因为:『许家沟乡黄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的事物负有管理职责,对本村的风俗习惯非常了解』,所以村委会证实的『两家院落之间有60厘米间道』法院认可。周兆思认为:『黄口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本村的事物负有管理职责,对本村的风俗习惯非常了解』这是村委会职能简介,以这作为证据采纳说明:〈1〉、三审法院未查明事实真相,是采纳了村委会的说法。〈2〉、村委会认定(两院落之间有60厘米间道)的说法没有证明依据,法院以(村委会职能简介)这一《万能证据》采纳村委会认定的事实,严重违背立法宗旨,违背实事求是的精神。

二、根据《裁定书》因为:『原审判决考虑到保障滴水间道正常流水和修缮房屋使用的用处』,所以判决周兆思将其家与常现法后墙之间的两处墙体拆除并无不当,周兆思认为:〈1〉、该两处墙体是85年就存在的老墙,难道85年至今30多年一直影响滴水正常流水吗?显然该两处墙体不是影响滴水正常流水的原因。而真正影响滴水正常流水的原因是『常现法2013年强行填埋排水沟阻挡滴水正常流出』这一原因法院拒绝查证落实。〈2〉、该两处墙体存在并未影响原告常现法2003年翻建房屋和被告周兆思2012年翻建房屋,显然不会影响两家修缮房屋使用。因此该两处墙体存在和影响滴水正常流水及修缮房屋使用之间毫无因果关系,所以以该考虑理由证明拆除并无不当显然是牛头不对马嘴,是常现法报复周兆思的一种借口。〈3〉、为何原审法官不考虑拆除两处墙体后周兆思家将会失去基本的生活安全保障?〈4〉、法院为虎作伥拆除两处墙体后滴水仍然不能排出,这一事实更能说明该考虑理由是常现法报复周兆思的一种借口,法官是否充当常现法报复周兆思的帮凶,其背后是否有见不得光的交易值得我们深思!
     三、根据《裁定书》因为『判决申请人周兆思拆除该两处墙体并无不当』,所以『对申请人周兆思申请再审所称判决拆除两处墙体无据可依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和支持』。这样论证貌似环环相扣。其实是证据和待证事实之间毫无因果关系的绑架论证。〈1〉、并没有给出拆除两处墙体有据可依的证据。

四、《民事裁定书》第二页中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物权纠纷』〈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以及《土地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该两条法律证明村委会没有权力给宅基地确权,因此村委会(支书、村长不知情)村干部杨海兴出具给常现法的宅基地面积确权证明以超出其职权范围,故该证明不合法、无效力、不具备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常现法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常现法居住的房屋都没有确权,而本案中安阳法院按《物权纠纷》审理是指那一(物)的物权纠纷?
   
         综上所述,以安阳县人民法院张法官为主精心策划的一起冤假错案,严重违背党性原则、践踏法律尊严、违背公序良俗,最后还是漏洞百出,盼望相关领导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纠错,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至此!                  
                                                   周兆思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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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0 07: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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