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以后老公继承的房产,离婚时算谁的?买房网小编来给您做个解读。
1999年5月,张女士和王先生登记结婚。2002年3月,两人生育一名男孩。2004年7月,王先生的父亲和母亲分别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因王先生对父母晚年尽孝最多,两位老人生前做了公证遗嘱,房产由王先生一人继承,王先生的哥哥和姐姐也都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这套房产便由王先生一人进行了继承并到房管局进行了过户,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从2011年9月份开始,王先生从公务员岗位上辞了职,下海做起了生意,开了自己的公司,嫌了不少钱,便也从此经常夜不归宿,逐渐的有了外遇。纸里包不住火,外遇的事情被张女士知道后,张女士愤然提出离婚,不仅要求离婚,还主张儿子的抚养费,分割王先生公司的股权及收入,最重要的是要分割王先生继承父母的那套房产。法院经过判决后,支持了张女士离婚,子女抚养费及分割公司股权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张女士分割房产的诉请。张女士不解,这房产明明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共同财产,怎么就不能分割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均应进行分割。但有原则就有例外,《婚姻法》第18条就规定了,对于在婚后取得的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只要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这样。2004年7月,王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留下了公证遗嘱,遗嘱上明确表明该房产由王先生一人继承,与他人无关,他人不得干涉。基于此遗嘱,房产就确定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纠纷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张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更多房产新闻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房团惠生活(ftuan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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