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经济发展局发布关于
《明确邳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规定了区域划分、收费时段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促进停车泊位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徐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借鉴外地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我市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应范围
邳州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公共停车场及占用公共道路的临时停车泊位。
二、区域划分
坚持分区域收费原则,充分考虑城区交通拥堵状况、商业布局和停车场配套建设等因素,市区停车收费划分为两类区域:
一类区域为核心区域:瑞兴路(含)以西、青年路(含)以北、建设路(含)以东、银杏大道以南;
二类区域为一类区域以外的部分;
医院、车站、旅游景区等特殊场地不分区域。
三、收费标准
道路停车收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天上午8:00时至晚上8:00时,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停车场收费时间为24小时,免费停车时间为30分钟,设置24小时封顶价格。
(一)道路泊位停车收费标准
(二)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三)车站、医院、旅游景点、民生服务中心、农贸市场等配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为1小时,2小时内(含)3元,2小时后1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24小时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0元。
四、其他需明确的事项
1.上述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参照执行。
2.道路泊位停车免费时段为:免费停车时间实行“一路一议”政策。道路停车泊位基本收费时段为8:00-20:00,保持不变。但为尽可能的让利于民,在交通不太拥挤的路段适当延长免费停车时间。具体路段由城管局经商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老旧小区周边停车收费,鼓励实行包月方式收费,收费标准为100元/车·月,根据区域可进行上浮,上浮标准不得超过20%,同时需到市经济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备案。老旧小区周边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目录。
3.各类收费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均应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按市场局统一要求在停车场出入口、路段停车泊位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
4.对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
5.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残疾人本人驾驶(残疾人证件)且持有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6.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停车服务费,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7.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临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8.加强停车服务及收费、缴费的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约束、惩戒,对严重违法经营者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9.邳州市城市管理区域内一类二类收费区域划分实行动态调整,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确定。
10.市经济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及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1.本通知由邳州市经济发展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12.本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其它相关收费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原邳经发〔2021〕136号、邳经发〔2023〕61号文件同时废止。
邳州市经济发展局 邳州市城市管理局
邳州市公安局 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