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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无人机驾驶员应持证飞行 无人机使用者须与拥有者签订书面合同 2017-12-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无人机世界 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通知》从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和“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寄递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无人机使用管理的要求。 《通知》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对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手续;要按规定配备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的操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不执行飞行任务时,拥有者要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保管和封存,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失管失控。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要与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相关手续齐全、驾驶员资格符合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飞行作业。” 以下是《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和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日渐增多,为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勘查设计、运输服务、抢险救灾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也带来一系列安全问题。2017年以来,多地发生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机场附近违法违规飞行干扰民航航班正常飞行事件,个别地区还发生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坠葬伤人事件。上述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造成了恶劣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问题,专门就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作出部署。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及交通运输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坚持和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对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底线思维,科学引导交通运输领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展应用,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和运行安全。 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X(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X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X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交通运输领域各使用单位和拥有者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区城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切实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 (一)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 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实名制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拥有者应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登记标志。当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被盗或者所有权转移等情形的,其拥有者应当及时注销或变更其登记信息。 (二)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遵守其有关执照、合格证、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的各项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城安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有关人员在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应仔细谨慎、照章飞行。 (三)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 各类轻小无人机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飞行活动评估、飞行前准备、飞行限制区城等各项运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运行,避免“黑飞”发生。要通过设置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区域的监管。对于出现各类违规飞行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寄递管理。 国家邮政局要依法依规,在国家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督促各地邮政管理部门严格幕实寄递物品的临时或阶段性管控措施,临时禁止或限制寄递“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物品到特定目的地、禁止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寄递物品。 三、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有关使用单位和拥有者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从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驾驶员资质、飞行申请及运行 合规、安全保管等各环节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监管。 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对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手续;要按规定配备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的操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不执行飞行任务时,拥有者要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保管和封存,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失管失控。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要与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相关手续齐全、驾驶员资格符合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飞行作业。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本系統、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和拥有者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和拥有者依法飞行、规范运行,坚决杜绝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无序飞行及扰航事件的发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管理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2017年12月15日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交通部:无人机驾驶员应持证飞行 无人机使用者须与拥有者签订书面合同 2017-12-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无人机世界 12月1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通知》从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和“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寄递管理四个方面提出了对无人机使用管理的要求。 《通知》指出:“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对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手续;要按规定配备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的操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不执行飞行任务时,拥有者要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保管和封存,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失管失控。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要与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相关手续齐全、驾驶员资格符合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飞行作业。” 以下是《通知》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坚持和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日渐增多,为交通运输领域开展交通基础设施勘查设计、运输服务、抢险救灾和应急管理等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也带来一系列安全问题。2017年以来,多地发生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机场附近违法违规飞行干扰民航航班正常飞行事件,个别地区还发生了无人驾驶航空器坠葬伤人事件。上述事件的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航空安全,引发社会高度关注,造成了恶劣影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问题,专门就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作出部署。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以及交通运输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牢固坚持和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认识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对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底线思维,科学引导交通运输领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展应用,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使用和运行安全。 二、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X(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X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X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交通运输领域各使用单位和拥有者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规定区城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切实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管理。 (一)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 实行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拥有者实名制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及以上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拥有者应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粘贴登记标志。当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被盗或者所有权转移等情形的,其拥有者应当及时注销或变更其登记信息。 (二)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管理。 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严格遵守其有关执照、合格证、训练、考试、检查和航空经历的各项规定,确保飞行安全和空城安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依法依规持证飞行、规范操作。有关人员在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时应仔细谨慎、照章飞行。 (三)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管理。 各类轻小无人机应当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飞行活动评估、飞行前准备、飞行限制区城等各项运行管理规定,依法规范运行,避免“黑飞”发生。要通过设置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区域的监管。对于出现各类违规飞行情形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寄递管理。 国家邮政局要依法依规,在国家各类重大活动期间,督促各地邮政管理部门严格幕实寄递物品的临时或阶段性管控措施,临时禁止或限制寄递“低、慢、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物品到特定目的地、禁止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寄递物品。 三、加强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监管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指导督促有关使用单位和拥有者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从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驾驶员资质、飞行申请及运行 合规、安全保管等各环节加强对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监管。 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对所属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手续;要按规定配备具备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资质的操作人员,并加强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不执行飞行任务时,拥有者要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安全保管和封存,确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失管失控。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要与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签订书面合同,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拥有者相关手续齐全、驾驶员资格符合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飞行作业。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本系統、行业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和拥有者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使用单位和拥有者依法飞行、规范运行,坚决杜绝交通运输领域无人驾驶航空器“黑飞”、无序飞行及扰航事件的发生。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管理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部。 2017年12月15日印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
重要通知 一、邳州汇丰农机公司面向全市培训大疆植保无人机飞手,第二期1月8号就要开班啦!想创业致富的抓紧报名。每期5天,学费1980元,购机退费,包教包会。推荐就业,年薪6--10万元。 培训、购机热线:13605212765。0516--86286769 二、定于1月7日在赵墩镇召开新产品推介会,欢迎大家观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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