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湖南惠民公益网》工作人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 3 5 2 5 8 3 1 6 6 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 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 - 0372- 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枉法裁判理不讲、判决全是凭主观、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我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员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这种行为严重违法,我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做出的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
后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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