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这群家伙真是够了,那货自己都不要脸了,你们还给打马赛克,国家这法律是怎么了? |
二、暴力拆迁 2009.10.12日,约20名拆迁工作人员强行入室后将谭运举殴打住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吴立才、魏可中等多人带黑恶人员以做工作为名,进行恐吓、威胁。医院毁坏轿车(已报警)、入室盗窃(已报警)、盗走轿车(已报警),该车已被陈楼派出所施救、辱骂家人(是否报警现在已记不清,但张楼办事处做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女官员知道此事)。 2009.11.14晚9:30分左右,以吴立才、魏可中等5人到医院强行架走,搜身、辱骂、殴打、关在黑屋,伪造协议。特别是强迫签订不准告他们的协议。报案人、家人报警后,运河派出所出警。11月15日(该日期是徐州市市长答复中显示的日期,在行政诉讼邳州市人民政府等机关中也已证实)将我们房屋强行拆除。 经运河派出所侦查后,2010.3.12出具邳公移(2010)001号《邳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移交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通知书中:“初查认为邳州市运河镇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吴立才等人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 2011.5.17日,2011.6.7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报案人、邳州市政法委出具答复:“关于信访人谭运举、王素梅反应自己位于运河镇的房屋被他人损毁过程中、其财产权利、人身自由、健康权利被他人侵害一事,邳州市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本院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市委政法委会议决定应退回公安局,应由公安机关调查清楚房屋被损毁的事实和谭运举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被他人侵害的事实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徐州市检察院也给与答复。 报案人多次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查处,出具伤残鉴定证明,经两次委派律师阅卷得知,没有立案。绑架及相关人员笔录是2011.4月份做的。和出具的邳公移(2010)001号《邳州市公安局移送线索通知书》在时间顺序上即不合理,更不合法,自相矛盾。故2009.11.14报警,2011.4份做笔录,已是违规、违法。 根据事实情况和相关证据,证明吴立才、魏可中等参与人员在绑架谭运举的行动中实施了绑架、搜身、辱骂、抢劫、盗窃、殴打、非法拘禁、强迫签订协议的行为和相关机关、单位弄虚作假,私造公章等行为,以合法的形式,侵占、剥夺报案(控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和在证据中,有运河镇及行政机关领导参与,特向邳州市公安局报案、控告吴立才、魏可中等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特此再报案,请邳州市公安局给立案查处。附相关证据 此致 邳州市公安局 报案人: 附件(5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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