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邳州wb4epk

邳州市运河镇索家拆迁指挥部绑架拘禁殴打我

    [复制链接]
121
发表于 2023-10-20 20: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运河镇拆迁队伍的打手组织神一样的存在,只要有拆迁办,就有了他们找到活靶子的机会,并且还不出事,这后面的保护伞有多么强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2
发表于 2023-10-20 20:5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如果有公职人员包庇黑社会,应当怎么处理?请知道的人科普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3
发表于 2023-10-20 20: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公安部打黑除恶12377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4
发表于 2023-10-20 20: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5
发表于 2023-10-20 21: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遇到这个事情,就只有上12337网站上去反映一下,如果到这个网站上反应再没用,你就认了,也不要像宿迁那个拆迁的那么野蛮,你就安静的过好你老百姓的生活,把这个忘记了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6
发表于 2023-10-20 21: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如果本届公安局领导能将运河街道拆迁办的这个毒瘤铲除,我们邳州市民给你送锦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7
发表于 2023-10-20 21: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运河街道拆迁办的打手队伍存在很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8
发表于 2023-10-20 21: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据说运河街道的龙丛瑞书记至今仍然领着公务员的工资还很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29
发表于 2023-10-20 22: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留下联系方式,律师帮你维权,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0
发表于 2023-10-20 22: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都什么年代了,光天化日之下,能有此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1
发表于 2023-10-21 00: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一切为了咱人民 发表于 2023-10-20 20:49
运河镇拆迁队伍的打手组织神一样的存在,只要有拆迁办,就有了他们找到活靶子的机会,并且还不出事,这后面的保护伞有多么强大?

文明超市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2
发表于 2023-10-21 01: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邳州州市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是否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求证真假,这是在批州论坛上非常热的一个帖子,我不相信在全国任何一个文明城市能出现这样的事情,求证真伪。大家好 我叫周伟是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运河镇索家村11区48号居民,2019年左右我们村参与棚户区改造,直至2023年10月3号拆迁工作组进驻开始了正是的拆迁工作,当日我收到负责我家拆迁工作的邳州市运河镇大榆树居委会郭佳同志送来的初步评估报告,10月4日评估公司进入我家进行室内副属物评估,4日晚上工作组郭佳同志以我户为无名住户为由派车将我和我爱人接到运河镇拆迁指挥部大榆树居委会办公室,郭佳不在,接待我的是工作组李全超同志(副主任),在开具了我的户主证明之后李全超(副主任)开始帮我办理附属物评估报告,在办理报告期间由于时间有点晚(当时应该晚上10点左右)家里就八岁的女儿一个人在家,爱人不是很放心提出要先回家 改日再来取,李全超同志(副主任)当时就说你走我就把报告撕了!当时还以为是玩笑话,半个小时左右报告出来后 ,我们和李全超(副主任)说今天晚上签不了麻烦安排车把我们送回去,万万没想到李全超(副主任)竟然非常干脆直接的将我的评估报告一撕两半狠狠的丢在地上,转脸而去,我和爱人只好自己打车回来!
5号晚上接到郭佳电话问我考虑如何什么时候能来签约,回答要再考虑一下。
6号下午郭佳来到我家 沟通未果!
7号下午郭佳和工作组长宋峰同志(副书记)来到我家,这是自拆迁工作开始第一次见到工作组长宋峰同志,交流一下同意晚上和另一户拆迁户晚上一起到指挥部把评估报告发出来核实一下具体的赔偿金额,晚上七点许我们到了指挥部再核实协调了两个小时左右没有达成,9点半左右离开指挥部,10点半左右在我到家不久准备洗漱休息的时候郭佳给我打电话说在我门外有个附属面积算错了给我加上了让我开门给我看看,我不疑有他在开门的那一刻突然窜进来七八条大汉,我讲他们请入客厅,话题慢慢的就有点紧张,我叫爱人将原本装在女儿房间的摄像头拿了先来 装在客厅 并和他们说明现在摄像头已经开始工作 ,他们在有监控的情况下没有什么过激行为,我也并没考虑太多,几分钟后郭佳借口去看看别的家的附属物做个比较 将我骗出家,在看了之后回家的路上 从一条巷子出来的瞬间 有两条大汉忽然窜出来一左一右扭住我的胳臂按住我的脖子 郭佳在后面用力推搡我将我强行扭压进停在路边的没熄火的汽车里,驾驶位上的宋峰加上油门疾驰起来,这时宋峰(副书记)说 和你好好说怎么就没用呢!我沉默着。再快到指挥部的路上宋峰(副书记)开始不停的打电话询问各个办公室是否有拆迁群众在 又或是那个办公室没有人在,进入指挥部以后,宋峰(副书记)将车停在大榆树居委会办公室对面的一间办公室门口 这时我观察到在车前不远处有几名工作人员在活动,在被他们扭压出车门的瞬间我不停的大叫救命 救命!这时从车后窜出几名大汉 原来当初在我家的那些大汉乘着别的车跟了过来?他们抓着我的头发 有人开始将我朝办公室踢打 有人用拳头击打我的腹部,我被他们强行打入屋内,进去之后七八名大汉对着我拳打脚踢 其中还有人不停的谩骂我郭佳边打我还边说着什么 ,这时有人讲房间的灯关了,将我打倒在一张床上持续的对着我的腿部 屁股 腰部进行踢打拳击,打我的人比较多有人还打我的头部 有人掐着我的脖子 我慢慢的在他们的殴打下意识渐渐模不知过了过久在意识慢慢回复只后感觉头晕 头痛 浑身都在疼 那时就感觉头部好像在流血,这么躺了半小时左右吧,我的意识渐渐清楚,这时发现我的眼镜不见了 手机好像也在殴打中被他们强行抢走了,我开始和他们讲道理,我说: 现在是法治社会,你们这样值得吗?是你们习惯用暴力解决问题还是认为你们能用暴力掩盖真相!你们怎么不想想后果!看守我的人开始谩骂 然后几个人又对着我进行殴打 在持续十几分钟之后 任由我躺着 任由我血流不止!一个小时后有工作人员过来问我考虑怎么样 能谈谈不 我不予搭理,又一小时左右 借着窗外的灯光一位像是领导的同志走进来 问我考虑的怎么样 我说我现在头晕 头痛 需要救治 能不能让我到医院去 对方只是问我是否愿意谈谈,我看对方没有放我的意思就说同志看着你应该是今晚上的值班领导 我现在需要就医 如果不能放我去医院就医我劝你还是离开这里当是你不知道今晚发生的事情 你们不能永远关着我 放我出去之后我肯定要报警 要像上级部门反应今天被绑架 禁锢 殴打的事情 这位同志听了以后一分钟之后离开了房间 。又一小时只后 进来另外一个工作组人员,问我怎么样了?我回答我愿意签了 ,现在头晕 头痛 ,身体发冷 现在多少我都愿意签,他问我头怎么回事?我说是自己摔的 现在只要让我去医院怎么样我都答应,郭佳这时拿了一包湿巾走到我身边 开始用湿巾擦我身上的血渍,在擦了几下只后我躲开了跟他说不要再靠近我 不然我要进行激烈的反抗,他们没说什么走开了。又一段时间后郭佳和一位工作人员笑嘻嘻的走过来 问我 怎么弄的 我说现在不舒服需要治疗 他问我头怎么弄的 我说不知道现在头痛 头晕 需要治疗 然后他们就又走了
2023-10-20 13:145楼来自江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3
发表于 2023-10-21 03:2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4
发表于 2023-10-21 07: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为了以后拆迁户不惨遭毒打,周伟,你要挺住,不接受调解,一定将暴徒绳之以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135
发表于 2023-10-21 07:2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希望公安局主动介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