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当事人(江苏徐州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所在地烟草零售商向工商机关举报称,当事人在卷烟批发业务中,对邳州市金鹰商贸公司下属三个卷烟零售门市的紧俏烟供应量,远远超过对其他烟草零售商的供应量,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有违公平,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2013年8月19日,本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对当事人的涉嫌垄断能为,。1、当事人在邳州市卷烟批发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地烟草零售商只能合法地从当事人处进货,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2、当事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了供货次数、紧俏卷烟供货数量两个方面进行了差别待遇;3、当事人实行的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明显不符合货源自动化分配机制,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要求,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4、当事人对金鹰公司紧俏烟货源的优先保障,让金鹰公司得到了远远超过合理份额的紧俏烟货源,获取了比条件相当的零售商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破坏了卷烟零售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5、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年度紧俏烟销售额1%的罚款172374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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