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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帖]蒙难一家血泪控诉公,检,法 [打印本页]

作者: 郑旦    时间: 2020-4-27 09:08
标题: [转帖]蒙难一家血泪控诉公,检,法
刑事申诉书申诉人:我叫吕小红,男,46岁,1973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22319730419705汉族,初中毕业,家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豫灵镇北麻庄村当西组51号,电话:18739860686。

    申诉人对吕小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282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豫12刑终168号二审刑事裁定,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河南省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1282刑初43号一审刑事判决和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豫12刑终168号二审刑事裁定,依法判我无罪,还我清白。

    申诉理由:主要有以下五点。

    第一点 灵宝市公安局非法办案

    1. 灵宝市公安局的两位办案人员身份不合法,我多次要求看他们的身份证件,他们都没有出示身份证件,并且他们在办案期间没有全程录像,违反2019年10月一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录音或录像应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还违反《公安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询问笔录没有记载起止时间等条文,他们以能够解决我儿上学问题为由,引诱叫我非法承认2017年10月12日去灵宝教育局,说这样就能叫我儿上学。我在豫灵派出所从2017年10月23日上学11点拘传一直等到2017年10月24日下午四点,才开始把我送到三门峡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以引诱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还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修订七十六条拘传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和七十五条他们没有出示拘传证。

    2. 豫灵派出所非法扣留我的皮带,皮鞋,钥匙,身份证等,到现在未归还我,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与案件无关财务,不得查封,扣押。

    第二点 公,检,法认定2012年至2013年5次拘留证据不合法。

    1. 我在2007年承包的30年合同土地上我的三个蔬菜大棚拆迁费用,赔偿过底。我在2011就从村,镇,市,省,国家各级信访局逐级上访是合理合法,我有国家信访局2011年11月8日出示,“访复(2011)1477号”回复单证明,镇政府和占我菜地的私人企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法律条文。

    2. 我多次都是先到国家信访局上访,是因地方信访部门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受理90天期限,和三十八条推诿,拖延,然后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心烦,为了放松心情才到天安门附近等处旅游,并没有吵闹,打架,散发传单等行为。不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可以理解接受处罚,后又被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5次行政拘留是非法的。灵宝市公安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是错误的,因为北京市公安局已经处罚过,灵宝市公安局又进行第二次处罚是非法的。灵宝市公安局违反《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一小条,第二十二条五小条非法办案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中有两次拘留前我申请行政复议,但他们不理。他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法律条文。

    3. 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对我五次非法拘留这事,我在2013年咨询北京8位有名望的律师和北京政法大学教授,他们说都是非法的。还咨询过北京市公安人员。北京市公安人员说:“要拘留我们会依法拘留,绝不会移交地方公安拘留,灵宝市公安局拘留是非法的。”所以公,检,法依据非法拘留证据是不合法的,肯定非法。

    第三点  公,检,法依据2017年10月10日,10月12日,10月23日作为上访证据不合法。

    1. 我在2017年先后到村,镇,市三级信访部门反映我孩子上学事,经豫灵镇镇政府多次协调,我多次在协调时说:我不要钱,上访实际是想引起领导们的注意,我儿吕亚杰在灵宝二高不能正常上学,请领导们帮忙协调学校,使我儿吕亚杰能够正常上学就可以了,我绝不会拿孩子挣钱。”但后来在灵宝市教育局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我看他们不帮忙也就算了,我也没办法,我就不再找他们了,我就不再找他们了。因为我在2013年到北京政法大学咨询过教授和多位大学生。他们都说:“你的上访会影响以后孩子的上学,为上学事要是县里教育部门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就不要去上访,千万不要违法是,小心他们抓住把柄找你事,这在全国多处都发生过,学校教授多次代理这种案子,都平反了。”

    2. 我作为孩子的父亲,当然希望我儿能正常上学,我就在2017年10月10日准备去郑州看我女儿吕静,吕静在郑州中原工学院上学,我和女儿商量说通我弟住的辽宁省沈阳市地方上学的事。因我这些天多次给我弟打电话叫孩子转学到他那里上学都说不通,我弟一直不同意。但豫灵镇政府人员把我从灵宝火车站拦了回来。我一再解释说:“我是看女儿商量我儿转学事,没有拿材料,可以搜查行李。”他们就是不听。

    3. 我就在2017年10月12日去灵宝焦村医院看我儿吕亚杰,商量研究转学到我弟那里去,坐班车上心理一路总想怎么和我儿说这事。不小心坐过到了灵宝汽车站,被豫灵镇政府人员拦了回来,我多次解释他们还就是不听。

    4. 我实在没办法,为了孩子上学我心急如火,只有把我妻子王燕芝叫上和我在2017年10月23日去焦村医院看我儿子商量转学的事,又被坡底卡点人员拦住。我说:“我们看孩子,准备转学,没有上访和其他违法事,你们可以当场搜查。”他们不听,拦住不放行。后被政府人员把我从坡底卡点送到豫灵派出所。

    5. 政府和其他单位人员对我得三次行为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和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所有这三次对我作为上访依据证据不合法,是非法的。

    第四点 关于证人郝某民,卢某刚等人,都是豫灵镇政府机关人员,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三小条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第五点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我的询问笔录是违法的。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员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我时有没有录像,对我的陈述辩解没有全面全部记录,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起止时间,是以引诱,诈骗方法,记录对我不利的证据。违反《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一小条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起止时间,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等各种证据,严禁引诱,欺骗非法收集证据。

    我们全家感谢领导们能在百忙之中看我的刑事申诉书,全家叩谢,希望领导们能还我清白,使我们全家过上正常生活,我滴血叩拜。

    此致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吕小红

    2019年12月10日


作者: 郑旦    时间: 2020-5-1 22:37
豫西矿业老板郭老三在一个月前对我说:“这些年为了跟你斗,我已经给你村支书杨德禄送了一百多万元礼了。”
作者: 郑旦    时间: 2020-5-9 22:40
  豫西矿业老板郭老三在二个月前对我说:“这些年为了跟你斗,我已经送了一千多万元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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