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陈某,因为售卖“云南白药”字样的牙膏,被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健康公司”)告上法庭,2019年1月10日,浙江东阳法院判处陈某赔偿健康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2018年12月28日,该案在浙江东阳法院开庭审理,该超市法人陈某并未出庭。
健康公司诉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第3635192号“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健康公司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独立主张所有商标权利。2018年9月,健康公司发现在陈某经营的一家面积约为300平方米的“南磁超市”内,出售的“云南白药”牌牙膏系侵权商品。
牙膏属于消耗量大且使用频次密集的产品,质量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该超市销售大量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给自己及母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2万元。
经鉴定,陈某所售卖的牙膏纸壳外包装开封后胶迹明显,开启后不被破坏,再用锋利刀片在牙膏管表面蓝色部位用力刮拭,蓝色脱落,露出白底,产品外盒纸张撕开后,夹层“云南白药”字样非水印。
而用锋利刀片在正品牙膏管表面蓝色部位用力刮拭,蓝色不会脱落,另外正品外盒纸张撕开后,夹层“云南白药”字样为水印。
法院认为结合上述各因素,陈某超市售卖的云南白药牙膏系假冒产品。因涉案商标知名度高、陈某超市成立时间长、应诉态度消极,判处陈某赔偿健康公司经济损失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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