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以下简称如家香港公司)是涉案第3052162、3052163号“如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2类(住所等)且均在有效期内,2008年3月其使用在旅馆服务商的“如家”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家香港公司授权原告和美公司使用涉案“如家”商标,并授权和美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诉讼维权。被告江阴某如家快乐旅馆(以下简称如家快乐旅馆)是普通合伙企业,其经营范围是住宿,与涉案商标使用的服务项目相同。审理中,双方确认如家快乐旅馆在其字号上突出使用“如家”二字,在其门头、广告灯箱上使用“如家客房”标识,主要部分“如家”与涉案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在服务台上方使用“如家快乐客房”,“如家快乐”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如家快乐旅馆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家快乐旅馆承诺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和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如家快乐旅馆是否侵犯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如家快乐旅馆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家快乐旅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如家快乐旅馆侵犯了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涉案“如家”商标于2003年3月被核准注册,2008年3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家快乐旅馆于2008年6月开始营业,如家快乐旅馆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时间晚于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也晚于如家取得驰名商标的时间。本案中,涉案“如家”商标核定使用于饭店、住所等服务项目中,如家快乐旅馆的实际经营范围与项目为住宿服务,两者的服务项目相同。如家快乐旅馆在其门头、广告灯箱上使用了“如家客房”标识,主要部分“如家”分别与涉案第3052162号、3052163号注册商标“如家”相同,在服务台的上方使用了“如家快乐客房”标识,主要起识别作用的是“如家”二字,“快乐”起修饰作用, “如家快乐”与涉案“如家”商标相比,构成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如家快乐旅馆与涉案“如家”商标权利人存在特定的联系等,故如家快乐旅馆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如家快乐旅馆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如家品牌在国内获得多项荣誉,如家香港公司使用在旅馆服务上的“如家”商标于2008年3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如家品牌在国内旅馆服务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成立于2008年6月的如家快乐旅馆亦从事住宿服务,故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如家快乐旅馆理应知晓“如家”的知名度,对在先注册的“如家”商标采取主动避让的态度,但其仍然在后注册并使用与“如家”商标相近似的“如家快乐”字号,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如家”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某种关联关系,对两者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议焦点三,由于如家快乐旅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由于本案中和美公司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被告侵权获利证据,故需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所经营旅馆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主观过错、许可使用费,和美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是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例,如家品牌在国内旅馆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本案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的做法客观上误导了公众,主观上搭便车、攀附如家商标的意图明显,因此也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知名商标的品牌价值;另一方面又增强了市场主体商标权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对净化市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目前正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之际,借此案例也可引导相关市场主体重视该部法律的相关内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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