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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打借条有8个陷阱,你能知道3个以上就不错了 [打印本页]
作者: 君德律师团队 时间: 2017-11-14 14:53
标题: 打借条有8个陷阱,你能知道3个以上就不错了
1. 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
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律师提醒:打借条时不妨请借款人把身份证号写上去,这样即使借款名字书写潦草,也可以凭身份证号确定其人。
2. 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
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律师提醒:借条书写现场完成、不得离开视线。
3. 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律师提醒:借条内容应反复阅读,不留歧义。
4. 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律师提醒:写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
5. 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律师提醒:写明借款用途,事由列清。
6. 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律师提醒:金额的阿拉伯数字后面追加汉字大写,谨防篡改。
7. 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律师提醒:将借据遗失一事明确载明。
8. 借条不写利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
之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事先明确约定,并记载于借条之上。
写借条,要注意这8点
①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②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③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④ 应写清楚借款用途;
⑤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⑥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⑦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⑧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借条不规范的四种常见情况
① 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② 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③ 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④ 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作者: 君德律师团 时间: 2017-11-14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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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君德律师团 时间: 2017-12-1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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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义1668 时间: 2017-12-22 11:16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352583166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0372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故意错判理不讲、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 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周兆思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周兆思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周兆思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未回复。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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