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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对邳州市法院刘刚故意误投裁定书等违法乱纪问题的举报 [打印本页]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4 15:28
标题: 关于对邳州市法院刘刚故意误投裁定书等违法乱纪问题的举报
           关于对邳州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故意误投裁定书人为造成当事人丧失维护合法权益机会等违法乱纪问题的举报

        2015年8月12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邳州市议堂供销社与邳州市利华供销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错误地将邳州市华利超市作为执行对象,省高院执行监督指令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审查。
        邳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刚于2022年12月6日二次裁定,却于2023年2月2日才寄出但至今未让收到(差4天够两个月,法院文书送达时间规定最多一个星期内寄出),刘刚未按照提供的地址且明知公司地址变更还向原地址故意误投,误投事件系刘刚精心设计、别有用心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4日在邳州市法院档案室查询后,于2023年5月30日将复议申请书及时寄至刘刚处,当事人督催几十次,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附件),长达半年之久但至今未移交卷宗,却于2023年12月12日等到格式化回复“按照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邮寄,且本人签收,如不服可到上级法院申请监督或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回复的理由不仅牵强而且非常荒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中第九条中的六条均不符合视同送达的情形。及第四条中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而这是执行终结后地址变更就没有义务告知人民法院。和第五条中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可刘刚从未索要过送达地址。况且省高院文书、徐州市中院裁定书、邳州市法院文书特别是民二庭正庭长吴涛的第一次裁定书等都能收到,唯独副庭长刘刚的裁定书收不到呢?其险恶用心不就昭然若揭了吗?
        另据,邳州市邮政局议堂分局投递员证实,该法院文书不是EMS是普通挂号信且地址不详,只写议堂街,没有收件人名字,没有收件人联系电话,我也不清楚邳州市利华供销有限公司在哪?但和议堂供销社信件同时投递时议堂供销社未拒收,也就认为是同一个单位,无论谁签收邮政局快递轨道详情信息都显示本人签收。
        2023年9月6日张院长、贺副院长及吴涛庭长接待我时明确表态:如本人却未收到该裁定书,查清属实后可重新改寄,但县官不如现管,刘刚仍一意孤行,我行我素,权力任性故意给当事人人为造成丧失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刘刚不作为、渎职等违法乱纪问题予以实名举报。
        请求各级人大、纪律检查委员会明察,还我公道!

              举报人:颜培宪
            
             13914866158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4 16:19
明知错,继续错,一错到底,能奈我何?
作者: 123@...    时间: 2024-2-4 23:31
顶贴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5 09:29
第一次裁定撤销发回重审,第二次裁定干脆让你收不到,卑鄙无耻。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5 11:32
每个人都应对每个人的行为负责,这是不变的法则。他们的目的不是就想消费我吗?让他们弄呗,看他们累还是不累,最终,法律会给出一个符合客观事实的答案,所以我不着急。做人做事一定要有底线,只要突破了底线,我相信迟早会遭到正义的报应的。”
作者: dpdg1    时间: 2024-2-5 12:51
法院无人能监督,你投诉法官只能去法院投诉,自己人不会怎么着自己人的,故法院和法官都是有恃无恐,一直是您奈我何的耍无赖
作者: 相识就是缘分    时间: 2024-2-5 13:43
这就是他们这种手里有点权利的人贯用的特权,该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拿党和人民绘他的权利当商品做交易,以权代法,以言代言胡作非为使普通百姓的正学权利得不到合理解决,对这种乱象国家应该从严治理了,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5 18:59
当时公权力有多嚣张,后来就有多狼狈。
作者: 上天堂    时间: 2024-2-5 21:30
此人做事不负责任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5 22:23
         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 ,7593    时间: 2024-2-6 01:30
没法说   收钱之后 都能向着考赖说话了 邳州的孙法官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6 07:09
123@... 发表于 2024-02-04 23:31
顶贴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6 12:15
dpdg1 发表于 2024-02-05 12:51
法院无人能监督,你投诉法官只能去法院投诉,自己人不会怎么着自己人的,故法院和法官都是有恃无恐,一直是您奈我何的耍无赖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6 16:49
相识就是缘分 发表于 2024-02-05 13:43
这就是他们这种手里有点权利的人贯用的特权,该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拿党和人民绘他的权利当商品做交易,以权代法,以言代言胡作非为使普通百姓的正学权利得不到合理解决,对这种乱象国家应该从严治理了,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6 19:54
维权就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么曲折,但终究掌握在我们的正义手中,维权就如人生道路漫长曲折。不可能都是平平淡淡的,同样有坑坑洼洼,只有把它当作给我们拿回血汗钱前的洗礼,不畏惧,不退缩。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7 02:27
传递正能量1 发表于 2024-02-06 19:54
维权就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么曲折,但终究掌握在我们的正义手中,维权就如人生道路漫长曲折。不可能都是平平淡淡的,同样有坑坑洼洼,只有把它当作给我们拿回血汗钱前的洗礼,不畏惧,不退缩。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7 09:08
当正义不再正义  那野蛮将会愈发野蛮。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7 13:17
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自己是说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7 14:16
上天堂 发表于 2024-02-05 21:30
此人做事不负责任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7 15:03
信与不信 发表于 2024-02-05 22:23
         最高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相关规定

         为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邮政机构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未能见到受送达人的,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9 05:17
人无良知,焉有正义;法不严肃,岂能治国。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9 12:51

恶有恶报,善有善报。不是不报,时间未到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9 19:45
信访案件的根源其实就是腐败。造成的原因就是“金钱网”“关系网”“利益网”从而造成司法的不公,冤假错案的发生。他们怕复查、怕曝光、怕受害者信访,于是层层包庇,层层设卡,想尽办法堵死每一条可能传递信息的渠道,对你进行打击报复,耗尽你的意志 ,折磨你的身体,消耗你的金钱,让你放弃……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9 19:50
保卫自由时,极端不是恶。寻求正义时,中庸不是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0 06:25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的时候,那么私人的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的,甚至是高尚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0 09:46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0 12:18
鸡鸣狗盗之徒胜过谋臣勇将。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0 18:07

别看你今天闹的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1 10:33
不看谁笑的早,就看谁笑到最后。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1 14:35
当正义不再正义  那野蛮将会愈发野蛮。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1 19:01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2 10:20
法律的存在是约束坏人动手,而不是限制好人不能还手。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2 15:37
一次错判比多次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罪行只不过搅浑了水流,而冤案则会污染水源。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2 19:24
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3 04:49
德不配位,必有殃灾;才不堪任,必遭其累。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3 08:27
承诺这东西就是一个骗子哄一个傻子,听的人记住了说的人早忘了,永远别听一个人对你说了什么,而是看他为你做了什么,毕竟说话又不用花钱。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3 16:55
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更狠、更公平的东西叫因果。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3 17:49
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更狠、更公平的东西叫因果。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4 08:46
真正牛逼的人不是抓到好牌的人,而是知道什么时候离开牌桌的人。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4 13:16
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4 15:48
法官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4 20:53
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法律根本就不起作用,但是他们最担心的就是你不按套路出牌,所以在维权的路上只有靠自己。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5 05:32
坏人坏的理直气壮,好人好的遍体鳞伤。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5 10:20
司法体系内腐败主要表现为法院法官的失职行为。大量冤假错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已成司空见惯。这些腐败分子滥用职权,歪曲法律,使判决失去客观与公正。由此,受害者受到严重伤害,社会道德失范,而能够遭受惨重打击的,还有法治本身的公信力和司法体系的形象。对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司法腐败的危害性与恶劣后果,制定更加精细的司法体制与监控机制,以减少司法舞弊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公平正义。而实现这一目标也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唤醒社会责任感与参与感,共同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5 19:38
实名举报无论从法律法规道德都是无可挑剔的,因为敢属实名,就认为是举报人愿意拿自己的身家性命作保证,并非是挑战社会底线,除非你有不敢让法律和社会知晓的丑恶行为!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5 21:30
法律是武器,善与恶在于人。
作者: 輪灬回    时间: 2024-2-16 00:13
dpdg1 发表于 2024-02-05 12:51
法院无人能监督,你投诉法官只能去法院投诉,自己人不会怎么着自己人的,故法院和法官都是有恃无恐,一直是您奈我何的耍无赖

检察院能管吗?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06:55
信访只是当事人反映问题,反映自身诉求的一种渠道。关键是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诉求是否合理。按属地、属事、属人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推、不托、不敷衍了事,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才能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6 10:06
dpdg1 发表于 2024-02-05 12:51
法院无人能监督,你投诉法官只能去法院投诉,自己人不会怎么着自己人的,故法院和法官都是有恃无恐,一直是您奈我何的耍无赖

去他的上级或纪监委反映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11:48
輪灬回 发表于 2024-02-16 00:13
检察院能管吗?

去他上级、纪检或媒体爆光……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13:50
信任就像人的牙齿掉了就没了,再装也是假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16:11
不看谁笑的早,就看谁笑到最后。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16:16
人莫心高,自有生辰造化,命由天定,何必巧用机关。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6 18:43
有些人你明明把他当人看,可到最后他非要用实际行动向你证明他不是人。有些人你明明把他当人看,可到最后他非要用实际行动向你证明他不是人。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20:23
所有成功的背后都是苦苦累积的坚持,所有人前的风光都是背后傻傻的坚持和付出,只要你愿意坚持,你一定可以活成你喜欢的模样。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6 21:00
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6 21:31
依据《信访条例》公民完全有权向拥有处理权利的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诉求,如果信访人没按规定程序直接越级上访,上级机关通常会引导他们到适当的机构,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受理。因此,越级上访在条例中是被允许的,不属于非法行为。然而,我们需要记住虽然上访是公民的权利,但我们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表达诉求,避免不当行为。而且,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解决问题,我们自然无需长途跋涉去上访。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00:06
百姓的合法诉求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干扰百姓的合法信访诉求,百姓的合法信访诉求也能够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是百姓对抗不公平的最有效的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01:41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仅仅是要判有理者赢,还要让有理者的经济利益及时得到维护。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7 02:31
百姓的合法诉求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干扰百姓的合法信访诉求,百姓的合法信访诉求也能够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是百姓对抗不公平的最有效的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作者: 烟波秋水近朱楼    时间: 2024-2-17 05:37
**轮流转   如果不正之心  会有他的不好下场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08:03
为什么老百姓想翻案这么难呢?明明是冤假错案,证据确凿,但申诉却始终无法成功,这是许多寻求正义的人面临的现实并不是案子本身有多难,而是背后可能有人不希望你的案件得到翻案,因为一旦案件被重新审理那些导致冤案的人就要承担责任,甚至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这时候你不应再只纠结于案件本身而应该开始收集关于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的证据,如判决书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的意见等这些材料,这些材料可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纪委、政法委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只有把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员扳倒,你的案件才有可能被重新审视,案件的复杂性往往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其中牵扯的人心。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10:01
当时公权力有多嚣张,后来就有多狼狈。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10:02
烟波秋水近朱楼 发表于 2024-02-17 05:37
**轮流转   如果不正之心  会有他的不好下场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11:45
百姓的合法诉求应该得到鼓励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为理由干扰百姓的合法信访诉求,百姓的合法信访诉求也能够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是百姓对抗不公平的最有效的途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15:14
当正义不再正义  那野蛮将会愈发野蛮。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7 16:34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18:07
会打官司打一个人,不会打官司打一片人,打官司的时候感觉法官收对方钱被枉法裁判了,如果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要去举报法官,更不能去法院投诉。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18:32
中央政法委新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对各级司法机关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更加具体的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冤假错案的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特别强调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造成冤假错案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相信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冤假错案会越来越少,司法公正将会得到更充分的体现。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21:59
很多案件不是翻不了,是背后有人不想让你翻案,案件翻了有人就要进去,他们都会拼了命的阻止你翻案,可想而知难度有多大。近年来,法律环境这么好,受冤屈老百姓赶上好时候,一定要把握好机会,该上诉的一定要上诉,能申诉再审的不要错过时间,该申请抗诉的更要一定申请抗诉,但是,不要光走程序,要在每个环节咨询有经验丰富的人指导。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7 22:34
冤案怎样讨回公道?冤案想要平反只靠打官司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因为之所以会产生冤案,99%是办案人员故意的办错案枉法裁判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坚持只走诉讼这一条路,官司大概率还是会输,所以一定要双管齐下,一边打官司一边投诉举报,把故意办错案枉法裁判的人先弄下台,这样的案子才有翻案的希望,所以记住,碰到冤案讨回公道的最佳办法是诉讼和投诉举报一起来。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04:53
冤案怎样讨回公道?冤案想要平反只靠打官司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因为之所以会产生冤案,99%是办案人员故意的办错案枉法裁判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坚持只走诉讼这一条路,官司大概率还是会输,所以一定要双管齐下,一边打官司一边投诉举报,把故意办错案枉法裁判的人先弄下台,这样的案子才有翻案的希望,所以记住,碰到冤案讨回公道的最佳办法是诉讼和投诉举报一起来。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8 07:35
从冤假错案案件中可以看出公检法根本不是互相监督,更多的是相互合作,一条龙办案,立案侦查后,明知发现有问题,明知证据违法或者不可采信,就不断用补充说明方法打补丁,而不是完善证据链。主要是为了给办案人自己免责,公检法相互抱团,将错就错的办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08:48
很喜欢杨绛先生的一段话:“你有不伤别人的教养,却缺少一种不被人伤害的气场,若没有人护你周全,就请以后善良中带点锋芒,为自己保驾护航。你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你若好到毫无保留,对方就坏到肆无忌惮!”

——杨绛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09:30
        老话说得好:精三分、傻三分、留下三分给子孙。意思是说,如果一辈子都特别精明,那么下一辈就有可能出现傻子或败家的子孙。这句话是用来警醒后人。人生有尺,过则为灾。做人可以精明,但不要太阴险 。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10:52
人生多桀,世事无常,奉劝哪些”高高在上的大人们”得意时,应当看看贪官们的下场,不要把权势用尽;不要把淫威施尽;不要把坏事做尽、做绝,心中留些悲悯和善良,多为他人想想!多为子孙想想。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8 12:23
法律的存在是约束坏人动手,而不是限制好人不能还手。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12:53
在法律之外,还有一个更狠、更公平的东西叫因果。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14:18
        话不要说死,事不要做绝,得饶人处且饶人,放过别人,也是饶恕自己。三年学说话,一生学闭嘴。
       说话,是一门艺术,也是一个人的修养。你说出口的每一句话,都将决定你人生的高度。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15:52
正确的事情都有代价,但不能因为有代价就不去做。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8 16:42
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自己是说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18:08
对于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法律根本就不起作用,但是他们最担心的就是你不按套路出牌,所以在维权的路上只有靠自己。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19:04
坏人坏的理直气壮,好人好的遍体鳞伤。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8 19:29
法官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作者: 传递正能量1    时间: 2024-2-18 19:52
明天和意外你永远不知道哪个会先来。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20:22
有些冤假错案案件解决不了的原因是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关系。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21:28
律师必须要有正义感,律师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律师不能成为激化矛盾的帮凶。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21:46
如果法律无法落在实处,那它就是废纸一张;如果钱权大于法,那遍地是枉法裁判冤假错案。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8 22:08
凡事留余地,做事不做绝。当一个人把别人逼上绝路的时候,也就注定了自己灭亡的那一天,只是时间早迟的问题。给别人一条活路,也就是给自己一条路,正如那句话:出来混的,迟早是要还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00:57
        息诉罢访协议要不要签?
        
         息诉罢访书叫属条件息诉罢访书,从名称上就能看出属地与你签协议的前提是双方都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达成的协议,他具备合同的性质,那么是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是自愿而不是强迫威胁。
        如果属地要求与你签息诉罢访协议,相信很多人的决定都会是拒签,原因就是属地会不会是给挖了一个没有看出来的坑,签了会不会有后患,还有就是他并没有满足你的诉求只解决一部分诉求,签完之后剩下的诉求就会很难得到解决,对此不要太过于纠结要不要签,而是要评估应不应该签?
        首先,签这个协议的本质,就是在双方谁都不信任的基础上规范一下以后的行为,双方对反映问题达成共识解决完毕,属地已经答应你提出的所有诉求,你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进行信访,你要是不签就不能给你解决,因为属地怕你不知足,怕你没完没了,只有你签了属地才会满足你的诉求,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这个协议就有必要签。
        如果说只满足了一部分的诉求没有满足全部诉求,那就需要评估满足这部分诉求是不是够本,其他的满不满足都无所谓。如果说不行,他给解决的这部分比你的诉求相差太多,没有满足诉求可以不签。但还有一种情况签完后发现不合适,想反悔或者干脆可不可以先签了给一部分是一部分,然后再找呢?这个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可以是有条件的,签完之后反悔不可以再去采取信访程序,因为相对于信访程序只要是签定息诉罢访协议就是案结事了,再以同一事情信访就一定办你没商量。
        如果反悔了那就只有走行政诉讼方式,而且必须是在签订协议一年之内找,超期肯定是不行。不要说信访事件不适用行政诉讼那是指相关部门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比如属地信访归属地,单方面作出的包括受理、交办、驳回等处理结果是不可以让你诉的,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息诉罢访书不是单方行为,不是行政部门根据规定部门单方面做出单纯的一种行政行为,他是需要和属地共同签署才能完成的具有合同性质,是合同就有合同无效的可能,那么怎样使息诉罢访协议无效,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协议非法,比如你受到胁迫、比如它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现,只要你有确实充分证据就有可能把这份协议被打成无效。
        但是有个关键点息诉罢访被打成无效的同时,你因此得到的赔偿也会作废,你会不会再得到比之前还多的赔偿甚至你还能不能拿到赔偿就成为未知数,所以说到底签还是不签你绝对说了算。
作者: 鹰击长空着    时间: 2024-2-19 07:05
这个你也敢发,一定要实事求是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07:16
一切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交给时间,时间一到全部解决。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08:42
        息诉罢访协议要不要签?
        
         息诉罢访书叫属条件息诉罢访书,从名称上就能看出属地与你签协议的前提是双方都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才达成的协议,他具备合同的性质,那么是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是自愿而不是强迫威胁。
        如果属地要求与你签息诉罢访协议,相信很多人的决定都会是拒签,原因就是属地会不会是给挖了一个没有看出来的坑,签了会不会有后患,还有就是他并没有满足你的诉求只解决一部分诉求,签完之后剩下的诉求就会很难得到解决,对此不要太过于纠结要不要签,而是要评估应不应该签?
        首先,签这个协议的本质,就是在双方谁都不信任的基础上规范一下以后的行为,双方对反映问题达成共识解决完毕,属地已经答应你提出的所有诉求,你不能就同一问题再进行信访,你要是不签就不能给你解决,因为属地怕你不知足,怕你没完没了,只有你签了属地才会满足你的诉求,如果是这种情况那这个协议就有必要签。
        如果说只满足了一部分的诉求没有满足全部诉求,那就需要评估满足这部分诉求是不是够本,其他的满不满足都无所谓。如果说不行,他给解决的这部分比你的诉求相差太多,没有满足诉求可以不签。但还有一种情况签完后发现不合适,想反悔或者干脆可不可以先签了给一部分是一部分,然后再找呢?这个是可以的,但是这个可以是有条件的,签完之后反悔不可以再去采取信访程序,因为相对于信访程序只要是签定息诉罢访协议就是案结事了,再以同一事情信访就一定办你没商量。
        如果反悔了那就只有走行政诉讼方式,而且必须是在签订协议一年之内找,超期肯定是不行。不要说信访事件不适用行政诉讼那是指相关部门单方面作出的决定,比如属地信访归属地,单方面作出的包括受理、交办、驳回等处理结果是不可以让你诉的,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息诉罢访书不是单方行为,不是行政部门根据规定部门单方面做出单纯的一种行政行为,他是需要和属地共同签署才能完成的具有合同性质,是合同就有合同无效的可能,那么怎样使息诉罢访协议无效,就需要有证据证明协议非法,比如你受到胁迫、比如它不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现,只要你有确实充分证据就有可能把这份协议被打成无效。
        但是有个关键点息诉罢访被打成无效的同时,你因此得到的赔偿也会作废,你会不会再得到比之前还多的赔偿甚至你还能不能拿到赔偿就成为未知数,所以说到底签还是不签你绝对说了算。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09:34
在我看来,想法如果不执行就一文不值,想法只是一个乘数与执行相结合才能产生巨大的价值。–––乔布斯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10:48
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自己是说谎,他们也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13:23
保卫自由时,极端不是恶。寻求正义时,中庸不是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14:26

别看你今天闹的欢,小心将来拉清单。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15:54
如果你试图教会一头猪去做人,猪累你更累,猪还会恨你,这所谓横财不富穷人命,妙药难医冤孽病,所以烫死猪翻咸鱼,雕朽木扶烂泥都是不懂规矩,你一定要记住医逢信者但可医,道遇无名枉费心,甘露不润无根草,上天只救信的人。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18:22
当法律无法给当事人带来正义的时候,那么私人的报复从这一刻开始就是正当的,甚至是高尚的。
作者: 信与不信    时间: 2024-2-19 21:13
一切解决不了的问题就交给时间,时间一到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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