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焦先生向《搭把手》记者反映,他在中能凤凰园购买一套房产,包括位于二楼的房子和负一层的地下室。按照购房协议,这套房产今年6月30日前应全部完工,交付使用。现在房子如期交付,地下室却没有,但是物业公司要求从7月1日开始缴纳全额物业费。焦先生认为,地下室还没交付,收取全额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10月26日,搭把手记者和焦先生来到中能凤凰园小区,发现1号楼和2号楼的地下室没有通电,里面一片黑暗。借着手电筒的光亮,记者看到,地下室只有承重墙、承重柱,没有进行分户处理。焦先生说,他原本准备把地下室和二楼的房子一起设计装修,现在地下室还没交付,物业不应该收取全额物业费。不过,物业管理人员却称,房屋建设方面的事情他们不太清楚,但收取物业费用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是合理合法的。
物业费究竟应该怎样收取?记者咨询了江苏彰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清。他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收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进行收取,如果合同上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室面积,那么住户交的物业费中也包含地下室的费用。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业主的房产,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物业公司收取的全额物业费是否包含地下室的管理费用呢?中能凤凰园物业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收取的物业费是按照合同上房屋面积计算的,不包含地下储藏室面积,不存在多收取的行为。
焦先生表示自己对此是知情的,但地下储藏室是房产的一部分,逾期没有交付应该对业主进行赔偿,或减免部分物业服务费。对于焦先生的这一要求,物业管理人员表示,虽然中能凤凰园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但分属不同部门,资金上不能相互使用。而且地下储藏室是单独协议,协议上也没有逾期补偿条款。
不过对于物业的这一说辞,李清律师并不认可,他表示,没有补偿条款不代表没有补偿责任,地下室作为购房合同约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不能按时交付,影响用户的使用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为了解决双方的争执,在记者的提议下,物业管理人员与房产开发建设部门进行了电话沟通交流。电话中,房产开发建设部门承诺,一周之内安排人员进场施工,尽快完成地下室建设,交付使用。
对这一处理结果,焦先生予以认可,表示只要地下室能尽快交付,物业服务费将全额补齐。
(贾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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