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之路 发表于 2020-12-2 22:46

支持楼主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08:19

秋艳 发表于 2020-12-02 20:22
截图出自商家朋友圈内容,还说教育局来真的了!不近视的学生可以加分了!

她曾经透露,她有一个哥哥在教育局工作。对于她说不近视可以加分,相信很多家长都信以为真!以致到后来我女儿班主任联系到我。问我们对这事的态度。这事真的震惊到我了!一个15年才在邳州的商家,她何以这么快知道我女儿的所在班级?后来还了解到,曾经有一位家长在论坛发帖。也同样接到孩子数学老师的电话,要求删贴。

冬见冬散 发表于 2020-12-3 09:21

无知是上当受骗的唯一条件,真的近视是不能被治愈的,包括激光手术,也只是在你的角膜上雕刻了一副眼镜而已,对于这个问题国家部门早就发过通知,2019 年 3 月 2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6 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 康复 "" 恢复 "" 降低度数 "" 近视治愈 "" 近视克星 "等宣传用语,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张动动老师 发表于 2020-12-3 10:36

虚假宣传是否属于诈骗?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11

冬见冬散 发表于 2020-12-03 09:21
无知是上当受骗的唯一条件,真的近视是不能被治愈的,包括激光手术,也只是在你的角膜上雕刻了一副眼镜而已,对于这个问题国家部门早就发过通知,2019 年 3 月 2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6 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 康复 "" 恢复 "" 降低度数 "" 近视治愈 "" 近视克星 "等宣传用语,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隔行如隔山,在那里上当的不乏有医疗工作者
更何况我们这些没读过什么书的农民。
而且门口的中国关工委和国家教育部这么气派

http://images.pzzc.net/pic/20201203/1606965126130663147.jpg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12

张动动老师 发表于 2020-12-03 10:36
虚假宣传是否属于诈骗?

我去报警,警察不受理。让我们找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15

秋艳 发表于 2020-12-03 11:12
我去报警,警察不受理。让我们找的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一直也弄不明白,我在网上也查询了有关诈骗的定义!可能我读书少,理解范围是涉及到的。但是就是搞不明白为什么不受理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26

秋艳 发表于 2020-12-03 11:11
隔行如隔山,在那里上当的不乏有医疗工作者
更何况我们这些没读过什么书的农民。
而且门口的中国关工委和国家教育部这么气派

去我们邳州转一转,什么“提升视力,视力康复基地,什么青少年视力检测指定点,……”眼花潦乱!若是那个路口有个老爷爷老奶奶卖点小菜,很快就有工作人员上去劝解进入菜市场。这里要给我们邳州城管大队一个大大!而眼镜店的这种宣传,仿佛雨后春笋。可笑的是在去年凌视被查处之时,我看到有些眼镜店对一些敏感字眼进行了遮挡!只是现在又都恢复如初了

张动动老师 发表于 2020-12-3 11:3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33

冬见冬散 发表于 2020-12-03 09:21
无知是上当受骗的唯一条件,真的近视是不能被治愈的,包括激光手术,也只是在你的角膜上雕刻了一副眼镜而已,对于这个问题国家部门早就发过通知,2019 年 3 月 26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6 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加强监管,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 康复 "" 恢复 "" 降低度数 "" 近视治愈 "" 近视克星 "等宣传用语,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

根据这个文件,我们找到了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以他们没给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45

秋艳 发表于 2020-12-03 11:33
根据这个文件,我们找到了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以他们没给

卫健委以他们只<监督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机构为由,对我不予受理,而后找到卫生监督局,又以商家没用药,没打针,哪怕商家判定孩子只有0.2的视力也不涉及诊疗行为,又把案件转给市场监管局,紧接着找了市营商环境,对于商家没给我们出示发票找到徐州市工商管理总局。依旧没什么用!目前为止,商家还是没主动给上门接受服务的人提供收费依据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1:51

后知后觉中,不知道我们邳州市消保委的职业职责是什么!?对于2016年与2017年的两起投诉,做了什么样的调查?对于商家明显使用“治疗”这样明显的违规行为又是怎么认为的?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2:04

前两天接触了一个在那里训练的5岁的宝宝,孩子之前在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配镜矫正,可凌视让孩子不要戴眼镜,训练也快一年了!散光度数都增加了。由于我是湖南人,很多家长担心我是骗子。但愿这位家长能够相信我,及时到徐州正规的医院去复查,毕竟孩子还那么小
http://images.pzzc.net/pic/20201203/1606968203478925598.jpg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2:08

秋艳 发表于 2020-12-03 11:26
去我们邳州转一转,什么“提升视力,视力康复基地,什么青少年视力检测指定点,……”眼花潦乱!若是那个路口有个老爷爷老奶奶卖点小菜,很快就有工作人员上去劝解进入菜市场。这里要给我们邳州城管大队一个大大!而眼镜店的这种宣传,仿佛雨后春笋。可笑的是在去年凌视被查处之时,我看到有些眼镜店对一些敏感字眼进行了遮挡!只是现在又都恢复如初了

一个大大的

秋艳 发表于 2020-12-3 12:13

张动动老师 发表于 2020-12-03 11:3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我都看了,我甚至带着本子带着笔泡在新华书店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法。由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直没公示,所以我不能贸然去国务院客户端反映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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