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约彩礼的相关法律知识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在普通理解中,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依据当地习俗,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现金及金银首饰等财物。
但是,如果男女双方在男方给付彩礼之后短时间内就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那么男方是否可以要回彩礼呢?请看下面法律规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
以上的法律规定用白话来说就是分三种情况:
1.男方给了彩礼之后,男女两人还没领结婚证就闹掰了,一拍两散,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2.男方给了彩礼,男女两人也领证了,但是俩人还没有住在一起,离婚时,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3.第三款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比较苛刻,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回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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