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仲裁委涉嫌枉法裁判 虚假诉讼坑惨民营企业家
三年 前就成功摘牌并已交付给开发公 司的土地,一个与开发公 司毫无关系的女子,却在三年后与公 司一股东签订协议,称其“为该项目的取得办 理了大量的事务、提 供了大量的劳务”,因此要求赔偿她1000多万元。有 意思的是,与该女子签订补偿协议的股东,是在公 司拿下土地项目半年后才入股的,其入股前对拿地事宜一无所知,更别说为拿地做了相应工作了。
然而,在事实证据一目了然的情况下,仲裁委却作枉法裁判,径直裁决股东应赔偿该女子1100多万元。
厦门仲裁委 员会这起由枉法仲裁引发的虚假诉 讼,坑惨了民营企业家周康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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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虚假仲裁整到烂尾的温泉度假村
被胁迫签订的无效协议
浙江温州知名民营企业家周康寿先生,现为厦门市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漳州市温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十几年 前,他来到福建投资。在此过程中,他认识了定居厦门的女子柳华 英。
此后,柳华 英成了周康寿的公 司员工,期间他们关系有点暧昧。出于对柳华 英的信任,周将公 司的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手续都交给柳华 英保管。不曾想,原来这是柳华 英设下的陷阱,一张掳夺大网已经悄然铺开。
数月后,柳华 英利 用周先生愧疚及信任的心理,开始要求周先生给她一点补偿。于是,她采取拒不交出公章、财务等资料、恐 吓、持刀威胁等软 硬 兼 施的手段,逼 迫周先生签订了数份协议。
其中,2013年6 月25日,柳华 英让周先生签订一份以厦门德旭投资有限公 司为甲方、柳华 英为乙方、周先生为丙方的协议书。
协议约定:
鉴于:
(a)甲方(即德旭公 司)系厦门五华置业有限公 司的股东之一,持有五华置业33%的股权;
(b)甲方投资持股的五华置业合法取得“翔安新城区3号地块”(宗地编号为2010XP01)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开发权;
(c)受甲方、丙方(即周先生)之委托,乙方(即柳华 英)为上述项目的取得和开发的顺利进行办 理了大量事务、提 供了大量的劳务。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承诺并保证促使五华置业将其开发的该项目房产中的其中建筑面积1000㎡的房屋以人 民币4000元/㎡的价 格出 售给乙方。
2、甲方承诺并保证促使五华置业在其取得该项目房产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及交易登记备案等手续。
3、若五华置业未能按时按上述条件办妥出 售该项目上述房产给乙方的手续,逾期超过两个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该项目房产销 售每平方米市场价与本协议约定销 售单价之差乘以本协议约定的出 售面积计算。
4、日后如政 府部门决定将该项目地块收回而给予五华置业货币补偿,则由甲方直接给乙方货币补偿。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厦门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周先生考虑到德旭公 司是在五华集 团(五华置业的大股东)拿下该项目半年后才入股的,德旭公 司及柳华 英根本没有为拿下该项目做过任何前期工作,再加上柳华 英根本不具备当地政 府规定的购房主体资格,因此就算他签了字也是无效协议;更重要的是,柳华 英以不把其保管的德旭等数家公 司的公章等资料交出来、从而造成周先生生产经营困难相要挟,甚至柳华 英还持刀威胁,因此被胁迫的周先生不得不在其拟好的协议上签字。
同时,早在一个月前的2013年5月6日,德旭公 司就召开过股东会 议,会 议决议:股东周康寿将所持有的占公 司80%的股权,以1600万元的价 格转让给王金火;股权转让后,公 司股权为王金火持80%、周康寿持19%、柳华 英持1%。2013年5月15日,德旭公 司作了股权变更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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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旭公司的股份情况
令周先生没想到的是,原来这是柳华 英早已布局好的一个大坑,无穷尽的麻烦还在后头。并且,柳华 英也不是一个人在“战斗”,她背后还有一帮专门使坏的“智囊团”,其中包括厦门仲裁委的个别工作人员。
作为持股19%的小股东周先生,在未经股东会 议决议、也未经持股80%大股东王金火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是无权代 表德旭公 司对外签订关乎数千万元交易合同的。但柳华 英趁着保管公章之机,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仍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德旭公 司的公章,这是对大股东王金火合法权益的侵害,该协议依法不能成 立,仲裁委更应认定此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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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火是德旭公司的大股东
不顾事实的枉法裁决
针对这份协议书,柳华 英于2015年1月15日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德旭公 司及周先生立即向其支付赔偿金(暂定500万元,具体以“翔安新城区3号地块”项目房产销 售每平米的市场价减去4000元/㎡的单价,再乘以1000计算)。
庭审过程中,柳华 英请求将项目房产销 售的市场价以评估价15018元/㎡为准,因此将赔偿金增加到1101.8万元。
厦门仲裁委庭审后认为,五华置业已于2014年9月9日取得该项目的房产预售许可证,且经评估该项目SOHO办公房屋的单价为15018元/㎡,因此德旭公 司和周先生应向柳华 英支付赔偿金1101.8万元。
那么,柳华 英是否真的如协议书中所称的“为上述项目的取得和开发的顺利进行办 理了大量事务、提 供了大量的劳务”了呢?
事实上,五华置业取得该项目,与柳华 英没有半点关系。
其一,早在2010年2月22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就与厦门五华集 团公 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翔安新城区3号地块”(宗地编号为2010XP01)交付给了五华集 团,五华集 团随后成 立项目公 司——五华置业。
而柳华 英与五华置业股东之一的德旭公 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为2013年6 月25日,这距离五华集 团拿下该地块项目已经三年过去了。在这种情况下,柳华 英又怎么可能“穿越”到三年以前帮助五华集 团运作拿地的前期工作?
其二,五华集 团拿到该土地项目的时间是2010年2月22日,而德旭公 司与五华集 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定入股五华置业,是在近半年后的2010年7月28日,工商登记变更完毕已是2010年8月中旬。
为此,在半年 前,德旭公 司根本就不是五华置业的股东,其对五华集 团拿下翔安土地项目一事一无所知,又怎么可能参与其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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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旭入股五华的时间
德旭公 司入股五华置业的时间,是在五华集 团拿下翔安土地项目的半年后;而柳华 英与德旭公 司签订补偿协议的时间,是在五华集 团拿下翔安土地项目的三年后。也就是说,五华集 团在拿下该土地项目时,根本就不知道 德旭公 司和柳华 英是谁,在这种情况下,柳华 英又如何“为上述项目的取得和开发的顺利进行办 理了大量事务、提 供了大量的劳务”呢?
尤为重要的是,周先生是持股德旭公 司19%的小股东,根本不能替代持股80%的大股东王金火决策公 司重大事宜,其私自签订的这份协议,严重侵害了王金火的的合法权益,依法当属无效合同。在此情况下,厦门仲裁委又怎能支持无效合同呢?
上述事实一目了然,柳华 英帮助五华集 团拿项目一事纯属子虚乌有,是不可能的事。然而,厦门仲裁委却连最基本的逻辑推理能力都没有,违背事实和常识、违背社 会公序良俗裁决德旭公 司及周先生赔偿柳华 英1101.8万元。
此外,在本案中,厦门仲裁委为帮助柳华 英,对赔偿金的计算更是“就高不就低”。
该项目开发出来的房产,用途有酒店、办公、及SOHO办公。酒店及办公的售价相对较低,而SOHO办公的单价要高得多,但柳华 英与德旭公 司签订的补偿协议,并没有约定1000㎡房屋究竟是哪种性质和用途。
但是,柳华 英在申请仲裁时,要求按单价最高的SOHO办公房屋进行赔偿差价。于是,厦门仲裁委不顾青红皂白,就直接认定协议约定的就是SOHO办公房屋,按最高赔偿额度作出了裁决。
更重要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合同项下SOHO办公的销 售对象只能是受让人的关联企业及其专 业技术人才,销 售对象由第四方(即厦门市翔安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审定。
据此,柳华 英并不是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专 业技术人才”,她与德旭公 司签订的合同也未经翔安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审定,因此她并不具备购 买该SOHO办公房屋的主体资格。但是,厦门仲裁委对此视若无睹,在裁决书中直接回避了这个问题。
因为厦门仲裁委的枉法裁决,促使法 院按执行程序查封冻结了周先生大量的资产。目前,漳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已作出“(2015)漳执字第2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周先生位于漳州南靖金上汤温泉度假村价值5000万元的康华 国际大酒店,以以物抵债的方式,裁定到了柳华 英的名下。
由于柳华 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捏造事实提起仲裁(民事诉 讼),并经法 院执行,已妨害国 家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了周先生及大股东王金火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机 关应以虚假诉 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厦门仲裁委相关人员利 用职权,以合法的司法程序手段协助柳华 英实现非法目的;因此,纪检监察机 关、及上级司法机 关应依法追究该委相关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法 律、纪律责任。
更严重的是,柳华 英以类似的手段向厦门仲裁委申请仲裁的,还远不止以上这起案 件;并且,所有案 件均以柳华 英全胜收官。柳华 英与厦门仲裁委之间究竟存在什么秘密?其相勾结制 造的虚假仲裁,又该由哪级法 院来进行纠正?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廉政 法 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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