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德律师团 发表于 2017-12-20 08:12

受人之托 ,忠君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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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德律师团 发表于 2017-12-2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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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德律师团 发表于 2017-12-26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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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oziyi 发表于 2018-5-2 21:22

君德律师团 发表于 2017-11-25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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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打扰了!我想咨询一下,我想离婚,有两个孩子,大的女孩三岁小的男孩一岁,我没有工作,也没有房子,孩子一般会判给谁?

Xaoziyi 发表于 2018-5-2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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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fj123 发表于 2018-5-4 09:19



http://www.pzzc.net/data/attachment/forum/201711/14/131724qxzn7gppu4xopvpq.gif

“依法行政、追查贪腐”绝不能让福建三明市工商局硕鼠罗光为首的"贪污团伙"隐瞒、截留、合伙私分贪污"局长奖励基金"数百万,违法赃款拒不退赔逍遥法外!

    福建三明市工商局硕鼠罗光(副处级)为首的"贪污团伙"(罗、关、许、黄)在沙县工商局任职期间:利用手中的职权,指使财务工作人员在账目上违规造假账、财务收入不予入账、出纳花名册造假签字等违纪违法行为,涉贪数千万。违法事实:"贪污团伙"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擅自违规使用自制收款收据,隐瞒、截留、合伙私分规费,突击查账时被检察机关当场抓获,截至1998年1月初至2000年12月底止,合伙私分贪污规费达数百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居然赤裸裸地与法律抗衡拒不退赔违法赃款逍遥法外!       2012年7月下旬接福建省长信箱的反映内容《司法腐败、令人心痛、福建沙县工商局夏茂贼罗光贪污巨款逍遥法外!》的回复省长信箱 于 2012年07月31日 16:33 (星期二) 发给 我。    发件人:省长信箱szxx@fujian.gov.cn    收件人:en315www@163.com    时   间:2012年07月31日 16:33 (星期二)    1.2012-06-12 13:08:39由 福建省信访局   交办单交 三明市信访局    2.2012-06-13 07:34:3   由 三明市信访局   交办单交 沙县信访局    3.2012-06-20 08:31:34由沙县信访局    交办单交 沙县工商局此件已回复-------------您2012年6月12日致信“省长信箱”来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主要诉求:您反映原沙县工商局罗光在职期间存在贪污受贿等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多年来,您多次向各级纪委、检察院揭发控告罗光贪污贿赂行为,各级纪委、检察院对反映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已作出调查结论。市纪委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关于给予罗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明纪综综1号)。决定为:罗光同志在任沙县工商局长期间,沙县工商局将属于本局预算外收入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费832717元违规存放于建国市场账户,未按规定上缴,构成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错误;违规使用自制收款收据收取2000年生钎定点屠宰费227428元,隐瞒、截留了应上缴的预算外收入,构成隐瞒、截留国家财政收入错误;违规在建国市场规费管理账户发放全局干部职工奖金、福利和局长奖励基金共计402070元,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错误。罗光应对沙县工商局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    根据省政府闽政(199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2011年1月13日市纪律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罗光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您多次重访,受理机关也多次做了答复,但您仍未息访息诉。因此,建议您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如对本机关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沙县人民政府)请求书面复查。
    特此函复。                                    
                   (承办单位:沙县工商局)   综上事实例证,硕鼠罗光为首的"贪污团伙"(罗、关、许、黄),擅自隐瞒、截留、合伙私分、贪污应当上交国家财政收入的规费达数百万,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七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以贪污论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赔或者收缴。这帮目无党纪、国法的窃贼双手沾满了人民群众血汗钱的刽子手,竟敢赤裸裸与法律抗衡,拒不退赔合伙私分的贪污赃款“局长奖励基金”数百万逍遥法外!作恶多端的“贪污团伙”隐瞒、截留、合伙私分公款违法行为被揭穿曝光后,丧心病狂的禽兽狗急跳墙竟敢指使帮凶蛮不讲理嚣张地用单位的小轿车乱撞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企图杀人灭口,不粉碎恶贯满盈的“贪污团伙”(罗、关、许、黄)的滔天罪行难以平民愤.!    最后,跪拜叩头向中纪委、司法机关、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领导:恳求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原则,责令其"贪污团伙"(罗、关、许、黄)!退赔隐瞒、截留、合伙私分的"局长奖励基金"数百万违法赃款上缴财政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pzzc.net/data/attachment/forum/201712/04/173215blgeewrkorlrq7ke.jpghttp://www.pzzc.net/data/attachment/forum/201803/13/104340ua5vkaafmzj3aeoy.jpg


fjfj123 发表于 2018-5-4 09:21






依法办事,擒获必“宰”!
哪条法律有规定:贪污违纪赃款有不要退赔的呢?这帮恶贯满盈的窃贼不宰难以平民愤。

http://www.pzzc.net/data/attachment/forum/201804/18/101918q0qun3kp0kurqd3n.jpg
http://www.pzzc.net/data/attachment/forum/201804/27/135516dwma2awwwumpuasz.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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